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二)与竞争主体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四)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