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

(二)与竞争主体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