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项目竞得;(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