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