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中止原因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