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