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