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需要审批、核准而未获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