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易信息同步。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