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