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