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优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