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建设高效节水型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设施,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