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