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第十八条有效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价制度。编制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开展与取用水有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约用水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