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价制度。

编制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开展与取用水有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约用水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