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用水统计制度,全面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