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