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营造尊师重教、崇志尚学的浓厚氛围,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