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督导、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