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褒奖,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