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褒奖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