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