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