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