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价格)、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高效处理各类纠纷,严肃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