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价格)、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高效处理各类纠纷,严肃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