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选民名单公布后,在进行投票选举前,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应当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