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