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