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