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适应,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追求文明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