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适应,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追求文明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