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