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便民设施,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