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不文明现象,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筑工地围挡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