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有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