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贯穿创建活动全过程。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