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贯穿创建活动全过程。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