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在网络使用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