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网络使用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