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未保持车容整洁;(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五)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不排队、不服从调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