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未保持车容整洁;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

(五)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不排队、不服从调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