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在交通秩序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驾驶机动车乱穿插、乱鸣笛、不礼让行人、违规停放;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乱穿道路、违规停放;从车辆中向外抛洒物品;行人闯红灯、乱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交通锥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