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