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