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