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