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