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向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