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宾馆、酒店、楼盘销售、车辆销售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