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标志,对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