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或者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向人群、车辆、窨井投掷或者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四)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室内及公共走廊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五)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