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支持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资源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推进红色资源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旅游企业、景区景点依托红色资源,与传统村落、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结合,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品牌。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