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和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建立红色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点和研学旅游基地。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