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实物和纪念设施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陵园、墓地;

(五)其他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场所、史迹、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以及纪念碑等纪念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