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