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单位的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改变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原状,不得对可移动红色资源造成损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可移动红色资源赠送、出租或者出售。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